一、法医临床室简介
法医临床室目前共有鉴定人13人,鉴定助理6人。其中7名具有正高职称,8名具有2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2名具有国务院特殊津贴。
法医临床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三期鉴定(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保险鉴定、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医疗依赖程度鉴定、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医疗纠纷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以及提供涉及法律诉讼相关的临床医学专业意见。
二、开展项目
序号 | 项目 | 鉴定材料 | 鉴定流程 |
1 |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
1、法院或者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托书。 2、医患双方提供的经质证的病史资料,包含门诊病史、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记录、会诊记录、长短医嘱单、护理记录、体温单、影像学资料、化验单、病理切片等。 3、患方的起诉书或者陈述书,医方的答辩状或者陈述书等。 4、若已行尸体解剖或做过其他鉴定,还需提供相应的报告或者鉴定书等。 医患双方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经法院或者医疗纠纷调解委员确认后,也可向鉴定机构提交。 |
1、初审:在收到委托方的鉴定资料后,进行初步审查,判断资料是否完整,是否可以进行鉴定。 2、专家审阅:初审后,送具备相关临床经验的鉴定专家或者外聘临床专家进行审阅。 3、听证会:经专家审阅后,认为可以进行鉴定的,向委托方发听证会函,邀请委托方、医患双方前来参加听证会。 4、听证会结束后,非重大疑难案件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意见书。 相关鉴定资料原件将同鉴定意见书一同寄回委托方。复印件不退还,本所存档。 |
2 | 伤残等级评定、三期鉴定 |
1、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保险公司委托书。 2、被鉴定人的病史资料,包含门急诊病史、出院小结、影像学资料(如X线片、CT片、MRI片)等。 3、被鉴定人身份证。 其他资料。 |
1、被鉴定人本人携带所需鉴定资料到场,经审核后符合鉴定条件,将予以受理。 2、鉴定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鉴定资料原件随报告退回,复印件不退还,存档使用。 |
3 | 损伤程度鉴定 |
1、公安派出所开具的介绍信或者委托书。 2、被鉴定人的病史资料,包含门诊病史、验伤单、出院小结、影像学资料(如X线片、CT片、MRI片)等。 3、被鉴定人身份证。 其他资料。 |
1、警官陪同下,被鉴定人本人携带所需鉴定资料到场,经审核后符合鉴定条件,将予以受理。 鉴定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鉴定资料原件随报告退回,复印件不退还,存档使用。 |
4 | 职工工伤伤残等级鉴定 |
1、被鉴定人和用工方共同签字盖章的委托书。 2、被鉴定人的病史资料,包含门诊病史、出院小结、影像学资料(如X线片、CT片、MRI片)等。 3、被鉴定人身份证。 其他资料。 |
1、被鉴定人本人携带所需鉴定资料到场,经审核后符合鉴定条件,将予以受理。 2、鉴定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鉴定资料原件随报告退回,复印件不退还,存档使用。 |
5 |
其他项目(含护理依赖、致伤方式推断、活体骨龄推断等) 电话咨询:座机:021-56388655,手机:13918957954 |
三、联系方式
宝山区总部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江杨南路880号D6栋;
长宁分部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定西路1118号(武夷坊院内)。
受案及咨询电话:座机:021-56388655;手机:13918957954
E-mail:shsfjd@dazd.cn
四、交通指南
宝山总部地铁路线:1. 地铁1号线到共康路站下,2号口出,步行约2公里至江杨南路880号D6栋;
2. 地铁3号线到殷高西路站下,2号口出,步行约2公里至江杨南路880号D6栋;
宝山总部自驾/出租车:车辆可从江杨南路880号新杨湾科创园区5号门进入走到底,在卜蜂莲花超市北侧车场停车。
长宁分部地铁路线:乘坐地铁4号线到“延安西路”地铁站下车,1号口出,步行约850米(武夷坊院内)。
长宁分部公交:定西路武夷路站下车(776路)
五、项目介绍
适用范围: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工伤事故中的受伤人员的伤残等级评定。
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轻、重伤鉴定):
适用范围:人体损伤、交通事故造成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
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
适用范围:主要接受企事业单位委托,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
3、伤病关系评定:
是指损伤与本身疾病在造成损伤结果中所占的比例的评定。
适用范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4、三期评定(误工、护理、营养):
三期是指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
误工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护理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营养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适用范围:交通事故伤残、人身损害、工伤等,通常建议和伤残鉴定一起评定。
5、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鉴定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1)医院医疗行为有无过错,
(2)医疗过错行为与不良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3)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以及医疗损害所致的伤残等级。
6、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需要他人护理所付出工作量的大小,分为完全、大部分和部分护理依赖。
7、后续治疗费评定:
是指损伤经治疗伤情已基本稳定,根据医疗技术、治疗原则,对必然要发生的医疗措施进行的评估。
8、医疗费合理性评定:
是指对伤后医疗过程中已发生的医疗措施是否符合医疗技术、操作常规、治疗原则作出的分析判断。医疗费合理性评定不使用裁判性语言,不计算具体金额,不对床位、空调、陪客等产生的费用进行评定。
9、保险理赔(重大疾病、意外伤害)鉴定,对购买重大疾病、意外伤害保险后致残的人员进行伤残评定:
根据当事人购买不同险种的标准进行评定。
10、骨龄鉴定:
也称法医学活体年龄推断。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的委托,对争议对象的年龄提出法医学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可以成为刑事或民事案件中推断被鉴定人真实年龄的重要依据。
一、委托书(主要记载案件事实、被鉴定人的基本信息等);
二、病历资料。包括:
1.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2.住院病史:入院记录(大病历)、手术记录、出院小结等,由医院盖章,多次住院的均需复印并加盖印章;
3.X光片、CT片、MRI(核磁共振)片、其它主要辅助检查及实验室检查报告单和受伤部位的近期复查资料;
4.治疗费用清单原件(医疗费合理性审查案例);
5.必要时提供完整的住院病史;
三、工伤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确认人身损害性质的书面依据;
四、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以往所做过的鉴定报告复印件;
六、起诉书复印件以及鉴定申请书或重新鉴定申请书(法院委托的案例);
七、送检材料清单一式二份。
一、对于伤情简单、资料齐全、诊断明确的损伤程度鉴定报告,一般在受理后一周内。
二、伤残评定报告一般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对伤情复杂、资料不全或诊断不明确的疑难案例鉴定,则需在资料补充齐全、并经相关专家会诊后才能发报告,具体时间依不同的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