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损害进行技术鉴定的活动,其本质是依法对一个已经发生的医疗行为(事实)作出专业的分析、评价和判断。主体应该是同行医生和法医鉴定人,对象是已经发生的医疗活动,依据是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最近新出台的相关法规,有关技术鉴定规定,根据纠纷争议的大小,法律性质的不同,确立了专家咨询、技术鉴定和事故鉴定的多元化医疗纠纷鉴定体制,并强调医学专家参与技术鉴定工作。
我所遵循以下原则:
由于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技术性强、程序性专、学科进展性快,决定了临床专家参与技术鉴定的不可替代性。我所依托上海的人才优势,集聚了一大批在临床医学享有崇高声誉的资深专家,多位鉴定人具有三十余年的临床工作经验和丰富的医疗损害鉴定经验,涉及的临床学科包含妇产科、神经外科、骨科、五官科、放射科、儿科、普外科、病理科等,这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提供了雄厚的技术支撑。
对医疗活动进行技术鉴定是基于诉讼的需求,其本质是依据法律规范和医疗规范作出的分析、评价和判断。需要明确以诉讼为目的,而非医疗水平评估;需要遵循法规,不涉及非法律规制的内容;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以通常规范为参考,而非最佳最高要求。迪安鉴定具有在医疗损害技术鉴定领域的国内知名专家团队,常林教授、朱广友研究员在鉴定行业都是名声斐然的专家,从事医疗纠纷损害技术鉴定研究近二十余年。编写多部医疗损害著作和主持参与制定多部相关技术标准。
判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医患双方的争议焦点以及与损害后果有关联的医疗行为为主,兼顾评价整个医疗过程。需要遵循鉴定常规,商定鉴定项目,切忌解答医学常识;需要抓住主要问题,以损害后果为主线,兼顾医疗过程;判定过错需要有据,多因一果、依据定错,切忌以果定错。我所在鉴定中秉持“既要维护患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更要维护国家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执业理念,经过十余年的努力,赢得了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等委托单位的高度认可,并树立了鉴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医疗损害技术鉴定的专家意见,其本质是法定证据,具有相关性、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特征。在鉴定过程中,不应涉猎纯法律问题、非医疗行为问题以及技术问题之争;鉴定过程需要符合鉴定程序要求,满足鉴定意见基本要素;鉴定意见尽可能达到相对的准确。我所医疗损害鉴定意见文书具有内容要素齐全,符合证据性要求,对解决专门性问题具有针对性。